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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金吉与叶丽云、姚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吉,叶丽云,姚志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吉,男。被申请执行人叶丽云,女。被申请执行人姚志煌,男。申请执行人吴金吉与被执行人叶丽云、姚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吉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叶丽云、姚志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95元,执行费6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志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