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良宝、卢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良宝,卢娥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理事长。单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瑞州路163号。被告:江良宝,男,汉族,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卢娥妹,女,汉族,江西高安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良宝、卢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处理,故原告特向贵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良宝、卢娥妹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幸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