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周小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先陆,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原告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迎春,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原告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刘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龙 祥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