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2016)鲁0214执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妮娜,袁法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妮娜,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城马路*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3********。被执行人袁法晓,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申请执行人王妮娜与被执行人袁法晓离婚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