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纪金龙与王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龙,王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636号原告:纪金龙,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高照林,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新店镇.系原告妹婿。被告:王贺忠,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王为刚,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公务员,住霍邱县城关镇西湖社区。系被告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金龙诉被告王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金龙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