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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长双与被执行人大连康加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双,大连康加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双,男,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康加食品厂,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投资人蔡锦农。申请执行人刘长双与被执行人大连康加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留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初到期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4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