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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与湖北李白宴酒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诣,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湖北李白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山路特9号。法定代表人喻红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李白宴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20元,减半交纳8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操新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