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闫海宁与李朱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宁,李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闫海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朱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海宁、李朱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朱军给付原告闫海宁工资款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我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朱军于2015年2月18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