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与刘福金、石庆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刘福金,石庆兰,宋福全,宋桂琴,马春虎,王婧,闫光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负责人赵桂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海,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英,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福金,系南宫市福金皮草经销处业主。被告石庆兰。被告宋福全,系南宫市福全皮毛制品厂业主。被告宋桂琴,系宋福全之妻。被告马春虎,系南宫市春虎绒毛经销处业主。被告王婧,系马春虎之妻。被告闫光志,系南宫市金硕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诉被告刘福金、石庆兰、宋福全、宋桂琴、马春虎、王婧、闫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财产保全申请,已冻结被告宋福全银行存款9500元,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福全银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广代理审判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