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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胡琳申请执行谢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97号谢克勤:你与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给原告胡琳人民币550000元并自2013年9月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至履行债务之日止支付利息。二、按借款本金550000元的日万分之五从违约之日2013年9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胡琳支付违约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32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