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孝峰与刘振伟、孟庆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峰,刘振伟,孟庆春,孟宪科,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孝峰。被执行人刘振伟。被执行人孟庆春。被执行人孟宪科。被执行人盛亚男。申请执行人杨孝峰与被执行人刘振伟、孟庆春、孟宪科、盛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济商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亚男所有的鲁H×××××依维柯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