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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孝峰与刘振伟、孟庆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峰,刘振伟,孟庆春,孟宪科,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孝峰。被执行人刘振伟。被执行人孟庆春。被执行人孟宪科。被执行人盛亚男。申请执行人杨孝峰与被执行人刘振伟、孟庆春、孟宪科、盛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济商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亚男所有的鲁H×××××依维柯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