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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树润与郭子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润,郭子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润,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郭子育,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树润申请执行郭子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子育于2015年2月9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学  斌代理审判员 蒲  玉  章代理审判员 刘  兴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剑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