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江站,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40-2号(2015)达达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江站。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白马关镇凤雏村**组。负责人秦天全,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绵远河畔。法定代表人赵忠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万达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新俊,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江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申请执行人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达达执字第40-1号、(2015)达达执字第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上的存款至605908.6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处置,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本院冻结款项扣划支付给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已裁定扣划该款,因而本院应裁定撤销(2015)达达执字第40号、第41号执行案件,同时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上存款605908.6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