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文华与广州闪购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吴秋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华,广州闪购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吴秋蓉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于文华,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慧敏、何宇昇,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闪购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林修。被告:吴秋蓉,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华诉被告广州闪购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吴秋蓉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0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于文华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