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给付2003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孩子抚育费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民事判决书给付孩子抚育费96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王某某给付孩子抚育费(2003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96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