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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法恢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沂源县鑫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传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鑫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恢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鑫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中庄镇。法定代表人:巩进兰,经理。被执行人:李传祥,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鑫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传祥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鑫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