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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利军与周丹、陈永其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军,周丹,陈永其,马永康,孙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886-1号申请执行人::胡利军,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丹,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永其,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马永康,退休工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利芬,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利军诉被执行人周丹、陈永其、马永康、孙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不宜处理,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886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