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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冉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勤县民湖路。机构代码证号:43868060-2法定代表人苏子才,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从忠,任重兴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强,重兴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冉兰英,女,生于1948年,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冉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7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在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