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开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缪美霞、张小林与张小林、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90号原告缪美霞。委托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小林。被告冯亮,系被告张小林之前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美霞与被告张小林、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美霞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缪美霞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缪美霞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