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杰、雷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杰,雷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78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岗,运城农村商业银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家,运城农村商业银行上郭支行行长。被告张俊杰,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洁,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杰、雷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丽媛格式不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