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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邓某,男,生于1979年9月2日。被告聂某,女,生于1987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庄传洪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