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邓某,男,生于1979年9月2日。被告聂某,女,生于1987年3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庄传洪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