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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章建立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建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建立,绰号“狗头”,农民。1993年9月因犯流氓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2014年5月17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建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章建立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章建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建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建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建立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