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德元、李承兰与朱海哇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元,李承兰,朱海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周德元,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承兰,女,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朱海哇,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元、李承兰与被告朱海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元、李承兰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元、李承兰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元、李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德元、李承兰承担。审判员 洪克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