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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忠海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海(自报),广东省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忠海于2012年9月4日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尾数8956),透支消费至2014年6月18日开始逾期不还款;于2013年1月24日再次向该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尾数7806),透支消费至2013年12月25日开始逾期不还款。银行在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10月8日间多次催收,但被告人陈忠海拒不还款,且对银行隐瞒变更联系电话之事实。截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忠海被抓获时,上述两张银行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98996.36元。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被告人陈忠海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催收记录说明、本金及息费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申请表、陈忠海交易明细、银行催款记录、陈忠海资料、关于我行客户陈忠海帐务情况的补充说明,被害人单位代表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忠海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海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忠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忠海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忠海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忠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忠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98996.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陈 桦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庆波何兴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