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肖玉枝,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玉枝。被执行人朱宏,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玉枝、朱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玉枝、朱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货款本金人民币98416.81元、利息4804.3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182.00元,合计104403.1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玉枝、朱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帐户无余额、无车辆、无房产、无登记、无土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玉枝、朱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玉枝、朱宏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汪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