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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04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罪犯陈志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04刑更9号罪犯陈志宏,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玉红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宏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宏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陈志宏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吕志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