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富勇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勇,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李富勇,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勇,男(其余情况不详)。原告李富勇诉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55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支付利息140063元,合计6900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富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思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