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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苏龙与淮南伯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龙,淮南伯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苏龙,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伯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8栋240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岭路(淮南市东辰集团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倪井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原告原告苏龙与被告淮南伯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兆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