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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孙林娣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孙林娣,许云华,翁国芹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260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608A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孙林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林娣。被告许云华。被告翁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孙林娣、许云华、翁国芹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0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11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宝盛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