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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赵建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良种场,赵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县良种场。法定代理人高庆丰,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孙会义,职务副场长。被执行人赵建民,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良种场职工。本院在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赵建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民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初晓宏助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