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孝保与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保,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孝保,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苏龙,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生,住肥西县。原告李孝保与被告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守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孝保诉称,2014年9月3日至5日,被告苏龙分两次从李孝保处借款人民币共计3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后李孝保多次向苏龙催讨借款,但苏龙不予理会。李孝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4日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苏龙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龙未到庭,未提出答辩。为证明己方主张,李孝保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2份,证明苏龙分两次向李孝保借款共计3万元的事实。被告苏龙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该项诉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和2014年9月4日,苏龙分别从李孝保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共计3万元现金,苏龙分别出具借条两份,两份借条中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负有到期或经催要还款的义务。苏龙从李孝保处借现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孝保要求苏龙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孝保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守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