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延吉市。被告蔡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张某某。本院在审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张某某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