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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韦跃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跃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韦跃昌,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韦跃昌要求宣告其妻雷凤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韦跃昌称其妻雷凤萍于2008年9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雷凤萍死亡。经查,雷凤萍,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系申请人韦跃昌的妻子。雷凤萍于2008年9月11日离家,至今未归,且无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雷凤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雷凤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本案中,申请人韦跃昌与雷凤萍系夫妻关系,雷凤萍于2008年9月11日离家后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经本院依法公告后,雷凤萍仍下落不明。韦跃昌申请宣告雷凤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凤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