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冲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冲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3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朱庆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冲连,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中山。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冲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1686号一案中,本院正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徐冲连名下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冲连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737925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1120元、执行费642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53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孙 士 明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