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执民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波奥凯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豪电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奥凯铝业有限公司,宁海县豪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39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刘岳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乾坤,浙江省奉化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海县豪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王女奉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豪电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西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王女奉燕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3972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宁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