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胡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胡某甲,男,193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某乙,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某丙,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胡某乙。被告胡某丁,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某戊,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