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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卢建年、谢焕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8128-1。负责人苏龙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尚葵。委托代理人卢仁彩。被告卢建年,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焕兴,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告卢建年、谢焕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