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张爱群等与薛文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群,张丽花,张锦飞,张锦龙,张锦华,薛文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50-1号申请人张爱群,女,汉族。申请人张丽花,女,汉族。申请人张锦飞,男,汉族。申请人张锦龙,男,汉族。申请人张锦华,男,汉族。被申请人薛文意,男。申请人张爱群、张丽花、张锦飞、张锦龙、张仁秀与被申请人薛文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文意所有的粤PXX2**号自卸低速货车壹辆。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文意所有的粤PXX2**号自卸低速货车壹辆(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 健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剑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