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凤,贾琳,李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贾琳,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洪玲,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子凤与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贾琳、李洪玲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欠款还给申请执行人宋子凤,申请执行人宋子凤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6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6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