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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53号原告:郑某。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王乃林。原告郑某与被告万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乃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2009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2月份订婚,××××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21日生女儿万溢果,2012年9月21日生儿子万益豪。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3年6月起原告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8月份原告曾向仙居法院起诉离婚,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未和好。2014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要求离婚诉请,但关系仍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上网征婚。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万益豪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万溢果由被告抚养。被告万某答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聘金8���元应予返还。被告没有赌博行为,也未分居。没有上网征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份订婚,××××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21日生女儿万溢果,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21日生儿子万益豪,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2014年3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驳回要求离婚诉请。2015年1月12日原告又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儿女,但自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以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再三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儿子万益豪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女儿万溢果现随被告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儿子万益豪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万溢果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妥。但原、被告应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要求返还聘金8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万某离婚;二、婚生儿子万益豪由原告郑某抚养至成年,婚生女儿万溢果由被告万某抚养至成年,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