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服饰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服饰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某某服饰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服饰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