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德力别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德力别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辉委托代理人:黄秀华被告:爱德力别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德力别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诉讼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依 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