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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汝娟,汪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03-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汝娟,女,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盘龙村××号。被执行人:汪升龙,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村××村民组××号。蚌埠市汇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汝娟、汪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6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升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汪升龙在银行的存款,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升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