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怀民与王拖雄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怀民,王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刘怀民,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王拖雄,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陕K451**号“起亚”牌越野车所有人。申请人刘怀民因与被申请人王拖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拖雄所有并驾驶的陕K451**号“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拖雄所有并驾驶的陕K451**号“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