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马秀萍、周艳红、杨桂仙、赵文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红,杨桂仙,赵文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马秀萍,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申请执行人周艳红,女,1993年1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申请执行人杨桂仙,女,1946年3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申请执行人赵文勤,男,1944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萍、周艳红、杨桂仙、赵文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244134.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