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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波申请执行陈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波;陈昌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波,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陈昌才,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昌才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