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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韦永新与吕晓晓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新,吕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新。被执行人吕晓晓。原告韦永新与被告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永新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吕晓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永新未实现债权6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吕晓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835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国智审判员  付娟娟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军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