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