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白双林申请执行陈双平、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双林,陈双平,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83号申请执行人白双林,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陈双平,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39岁。申请执行人白双林与被执行人陈双平、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