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得琼与郭后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得琼,郭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徐得琼,女,197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郭后标,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郭后标所有的皖N×××××大众朗逸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